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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所运载的货物损失实际应是71847元,且被上诉人所运载货物超载,按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应增加10%的免赔率,车损57070元不属于保险人范围不应当赔付,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前一次性赔付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95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277元,减半收取163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77元,减半收取1638.5元,合计3277元,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燕
审 判 员 佘朝霞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