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某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365bet赌场官网
民事调解书
(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运输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二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35000元整(不包括上诉人于2010年8月5日已赔付被上诉人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8921.51元)。
二、本案其他双方无纠缠。
一审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佘朝霞
审 判 员 郑彩玲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