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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某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3-11-20  出处: 作者: 编辑:

上诉人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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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运输有限公司。

    上诉人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二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保险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35000元整(不包括上诉人于2010年8月5日已赔付被上诉人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8921.51元)。

     二、本案其他双方无纠缠。

     一审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佘朝霞 

审  判  员  郑彩玲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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