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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二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王某某(因其右下肢自踝关节以上缺失)保险金150000元整。
二、本案其他双方无纠缠。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佘 朝 霞
审 判 员 郑 彩 玲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 建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