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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赔付被上诉人亳州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金10000元整。
二、本案其他双方无纠缠。
一审案件受理费863元,由亳州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燕
审 判 员 郑彩玲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建红